中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規定
司法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人民法院實行“四級法院、兩審終審”的審判模式,“四級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中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兩審終審”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知識產權審理
知識產權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
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0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200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
當前我國境內發生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著作權的行政查處一般由地方基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如:縣級或區級),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涉及上述案件的行政訴訟一般也由上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的基礎人民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刑事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涉及知識產權犯罪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審理權分配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8條、23條、26條、30條的規定,當前我國四級人民法院分別設立了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上述審判庭分別負責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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